家庭暴力可以直接判离婚吗(遭受冷暴力可否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基本案情

原告娄某某(女方)与被告方某(男方)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方某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方某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娄某某”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方某将娄某某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娄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男孩方某某由娄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娄某某自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方某赔偿娄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心理学家通过对北京、武汉、长沙等城市两千多个家庭调查,发现有70%以上的家庭有过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问题描述

家庭暴力不仅指损害身体的行为,也包括”冷暴力”类的精神暴力,且家庭生活中冷暴力的数量和危害并不一定低于直接暴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并构成离婚的法定要件。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娄某某与方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方某将一个裹着自市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自布上写着对娄某某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娄某某,使娄某某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已构成精神暴力。

裁判结论

准予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婚生男孩方某某由原告娄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释法析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互负家庭义务,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方某通过自身行为,给娄某某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恐惧,该精神暴力本质属于家庭暴力、侵害行为,与家庭义务相违背,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 第3 款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的强制性要求。方某的行为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随后发生的家庭暴力致娄某某轻微伤,法院综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鉴于本案系方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方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娄某某造成了一定神损害,故应赔偿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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