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怎么办呢(李阳律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如何申诉?)

受害人受到侵害后,认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案件初步事实审查后,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予以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或者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可以不予立案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网友咨询:

当地公安局不立案应该怎么办?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当事人有两种救济途径: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李阳律师解析:

对有证据能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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