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人有劳动合同吗怎么写(未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如果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何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通常是这类案件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有如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规定为认定确立了审查的方向和原则,但是如何对上述规定予以理解和应用仍然是实践中的难点。

通常原、被告之间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不一,此时一般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方认可该劳动者曾在其单位工作或双方有其他往来关系的事实,但否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此时,主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的内容进行审查有时还需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等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认定。

另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方否认劳动者在其单位有过工作的事实,即完全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此时审查的要点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的确认,主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进行审查。

在该种情形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即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即可。

用人单位一般无需对消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或控制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一般劳动者提交有记载劳动者个人信息且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相关证件,或者劳动者提交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以认定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如果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缺乏客观性或难以形成证据链,则难以认定其完成举证义务。

因此,生活中,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留存好如工资条、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在维权时能提交初步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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