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为什么用人单位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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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濮阳市Z房地产公司(简称Z公司)与劳动者张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濮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Z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补偿金共计 17718.76 元。Z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华龙区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以上费用。
法院调解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标的额即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
对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本院依法裁定驳回Z公司的起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类型,符合该情形的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