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的法条(简议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近日,遇到一个朋友咨询,关于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的处罚措施,因此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结合法律法规,作出如下简要阐述:

一、关于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T19522-201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20mg≤酒精浓度/100ml<80mg的,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80mg≤酒精浓度/100ml的,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果检测出机动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20mg,不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不受行政及刑事处罚。

二、关于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总结一下该规定:

1、非营运酒驾(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20mg≤酒精浓度/100ml<80mg)→暂扣六个月驾驶证+1000至2000元罚款;

2、非营运再次酒驾(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20mg≤酒精浓度/100ml<80mg)→十日以下拘留+1000至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3、非营运醉驾(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80mg≤酒精浓度/100ml)→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刑事处罚

4、营运酒驾(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20mg≤酒精浓度/100ml<80mg)→十五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5、营运醉驾(每100ml血液酒精浓度含量80mg≤酒精浓度/100ml)→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驾驶营运机动车+刑事处罚

6、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刑事处罚

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一次性扣12分的行政处罚。

涉及醉驾最主要的还是刑事处罚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前,对于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无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列为刑事处罚对象,将醉驾列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之一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实际为七种,第八项为兜底条款),分别为: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安徽省高院对于上述情况,专门形成了《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存在上述八种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

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该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 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工作指引对隔夜醉驾,认定不具备犯罪故意,即使酒精浓度超过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后续将分享更多心得体会,点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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