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的职责与权限(央企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成员任命程序有何不同?)

央企按照正职领导的管理权限,可分为“副部级”央企和“正厅级”央企两类。不同规格、不同类型的央企,领导班子的任免权限是不同的。

首先,介绍一下“副部级”央企的正职领导有关情况:目前,我国的央企分为实业类央企、金融类央企、文化类央企三类,主要由国资委或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

所谓的“副部级”央企,是指排序前15的金融央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前51家实业类央企,以及财政部履行出资人的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邮政、中国烟草、南水北调集团、中国出版集团、紫荆文化集团。

这些央企的正职领导按照副部级干部进行配备、管理,由中央、国务院进行任免。

其次,介绍一下“副部级”央企的副职领导有关情况:央企的副职领导包括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总会计师、纪检负责人等。2017年以前,只有金融央企的副职由中组部任免。但是,2017年之后,所有“副部级”央企的副职都明确由中组部进行管理、任免,相当于副部级国家局的副职,属于中管正厅(局)级。

然后,介绍一下“正厅级”央企的有关情况:所谓的“正厅级”央企,主要包括排序后11位的金融央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后45家实业类央企,以及财政部履行出资人的北大荒集团、中国对外文化集团、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等等。这些央企的正、副职领导是由主管部委进行管理、任免的。

1、国资委监管的后45家实业类央企,正、副职由国资委进行任免,具体由企干二局负责。

2、后11家金融央企,正、副职由银保监会等部委进行任免。

3、中国对外文化集团的正、副职由文旅部进行任免。

4、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的正、副职由国家广电总局进行任免。

完整名录,整理如下:

二、央企领导人选拔任用相关规章程序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

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中央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以上整理自公开信息,如有更新,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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