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是什么意思(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如何计价?)

虽然2021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取消了“ZF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问题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400万以下),是否可以直接委托,采用工料单价法据实结算,该项目已经过国有企业上会通过确定承包人。

2021年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之前的部分条文属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为全文属推荐性标准;同时也取消了一些强制性条款,例如取消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必须按照当地ZF有关部门的规定来计算的强制性条款以及国有投资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则,往后对于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任何价格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平方米单价、定额计价模式、定额上浮或定额下浮、清单计价模式、固定总价模式以及混合模式等等。

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又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16号令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上述几个规范文件中的冲突争议,其解决思路就是法的效力等级。在《立法法》中将法的效力等级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我们在适用法律文件的时候,应首先适用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其效力等级只是个国家推荐性标准,其对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我们只能去从法的部门、法的等级的角度去判断适用哪一个文件。16号令在法律层级上属于住建部发布的部门规章,那么部门规章一般是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回到本案中,若该ZF投资项目采用定额计价,16号令中的规定是没有权限应影响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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