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的退养问题是什么(客观存在的原民办教师,是这样定性的)

现在网上关于原民办教师的话题比较多,也引来一些网友的质疑,甚至是谴责。“民办教师早已转正了,那还有什么原民办教师”?其实,这是不识“庐山”真面目。

我于86届五年级毕业生合影

教人【1992】(41号)文件出台后,便将民办教师划分为计划内(外)两种类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凡1986年12月31日之前任教的都是“计划内民办教师。既然民办教师有计划内外之分,1986年12月31日之后(这一截止日期各地还不尽相同)任教的就是“计划外”的。甭说“计划内”的是民办教师,“计划外”的就是所谓的代课教师了。

部分地方民办教师任教截止日期

按理“计划内”的民办教师应该是转正的对象,有转正的机会,但是这些民办教师可能因为:

主客观原因被辞退。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的年代,如果民办教师计划外生育了二胎,便被辞退;期末考试,所任学科名次在全学区倒数第一、二名要辞退;如果与学区领导关系不融洽也有可能被辞退。这使一些计划内民办教师失去了转正机会。

自动离职。民办教师每月几元、十几元,到后来的一直40元,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更别说养家糊口了。为了寻找生活的出路,不得已辍教而走上外出打工之路。这其中也不乏本是转正对象的“计划内民办教师”。

年龄超过60岁。有些民办教师教学数十载,好不容易有了转正的机会,只是自己的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也只好继续以民办教师的身份或留校任教,或按离岗退养办理。

“清退”政策的出台。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出了“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这样,转正的对象只能是各地自行确定的年限之内的,而在此界定年限之后的完全不能转正,而成了“一刀切”清退的对象。这一群体在未转正的民办教师中占绝大多数。

被“一刀切”将离岗的民办教师

殊不知,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作为也有民办教师经历的我,还是说说我们这里(定位:甘肃省CX县)的情况。

凡是我县有县教育局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的也只有1982年年底之前任教的,因为1982年之后再也没有颁发过那个“民办教师任用证”;甘肃省只承认1984年12月31日之前任教的,事实上我们县还在1983年年底县政府和县教育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1984年高考落榜生中招收民办教师(有档案馆文件及个人当年合影照为证),并每人每月补助25元的生活费。由于师资短缺,校舍不足,招收的民办教师按乡镇分前半年、后半年两期短期培训。前期结业的任教于1984年后季,属于该省划定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后期结业的任教于1985年3月,属于该省划定的“计划外民办教师”。基于这种原因,就是以后的“清退”政策,还是保留他们民办教师的资格,只要他们自己不停教,至今还可以站在讲台上(我县只要任教的这类民办教师于2018年已全部录用为公办教师)。

对于我们这里来说,原民办教师是指县级教育部门认可的(有“任用证”)而未“转正”的,也指由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招收并录用的(无任用证)。

因此,我认为原民办教师应该是指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用并备案,而因个人原因或政策未能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不过,自国办发【1997】(32)文件颁布实施后的“民办教师”都是代课教师,也非原民办教师)。

bfc8dd868bacee7 - 民办教师的退养问题是什么(客观存在的原民办教师,是这样定性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001剧本杀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01剧本杀 » 民办教师的退养问题是什么(客观存在的原民办教师,是这样定性的)

001剧本杀复盘解析购买

联系QQ客服 加入QQ群